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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资质首次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3 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 号

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 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方案的批复 (建市函[2014]163 号 )

(二)提交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及非注册人员等),应

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

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至各本市受理点

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等原件与扫描件的信息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申请表制作参考“申请表样张”。

3、受理。分系统自动受理及受理部门窗口受理两类。

1)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

受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2)受理部门窗口受理:如有上述(二)提交材料事项的,企业应按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至窗口办理相

关事项,符合要求的,窗口当场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四)受理部门和时间:

1)受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系统外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上海市审批: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自行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批准件及使用件。

工程设计资质升级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3 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 号

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 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方案的批复 (建市函[2014]163 号 )

(二)提交材料:

1、企业需携带以下材料的相关原件及复印件,至申请事项受理部门提交: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网上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单位盖章);

2)业绩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

3)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如申请事项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方面专业,须准备《建

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附件材料装订要求:

1、附件材料应按上述申报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

2、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出

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3、附件材料一律采用胶装装订,规格为 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每个代表工程业绩材料一并装订,每类别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

(三)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及非注册人员等),应

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

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至各本市受理点

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等原件与扫描件的信息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申请表制作参考“申请表样张”。

3、受理。分系统自动受理及受理部门窗口受理两类。

1)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

受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2)受理部门窗口受理:如有上述(二)提交材料事项的,企业应按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至窗口办理相

关事项,符合要求的,窗口当场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四)受理部门和时间:

1)受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系统外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凭网上公告,到建设部受理部门领取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并到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录存。

工程设计资质增项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3 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 号

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 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方案的批复 (建市函[2014]163 号 )

(二)提交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及非注册人员等),应

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

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至各本市受理点

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等原件与扫描件的信息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申请表制作参考“申请表样张”。

3、受理。分系统自动受理及受理部门窗口受理两类。

1)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

受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2)受理部门窗口受理:如有上述(二)提交材料事项的,企业应按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至窗口办理相

关事项,符合要求的,窗口当场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四)受理部门和时间:

1)受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系统外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上海市审批: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自行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批准件及使用件。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3 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

7、《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 号

8、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 号)

二、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网上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单位盖章);

2、附件材料:

1)申请报告(简要描述企业成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设立、变化情况;企业注册资本金、经济性质、完成

营业收入等情况;企业从业中高级、注册、专职专业人员情况;企业申报业绩情况;企业此次申请资质事

项和人员、业绩等达标情况。单位盖章确认。);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及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证明》表式

5)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7)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1)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

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

12)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3)ISO9001 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4)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1、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2、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

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三、材料要求:

1、企业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

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不予受理;

2、附件材料采用 A4 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

技术人员顺序装订。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

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申请表》需在网上完成填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申请表》;

4、本市审批的:《申请表》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建设部审批的:三份《申请表》和二份附件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和申请表制作;(申请网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申请表制作参考“申请表样张”。)

2、附件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

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系统外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七、办理结果:

建设部审批:接到通知后到建设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上海市审批: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自行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延续: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3 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 号

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 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方案的批复 (建市函[2014]163 号 )

(二)提交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及非注册人员等),应

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

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至各本市受理点

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等原件与扫描件的信息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申请表制作参考“申请表样张”。

3、受理。分系统自动受理及受理部门窗口受理两类。

1)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

受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2)受理部门窗口受理:如有上述(二)提交材料事项的,企业应按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至窗口办理相

关事项,符合要求的,窗口当场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四)受理部门和时间:

1)受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系统外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建设部审批:接到通知后到建设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上海市审批: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自行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批准件及使用件。

工程设计资质重新核定: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3 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 号

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 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方案的批复 (建市函[2014]163 号 )

(二)提交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及非注册人员等),应

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

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至各本市受理点

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等原件与扫描件的信息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申请表制作参考“申请表样张”。

3、受理。分系统自动受理及受理部门窗口受理两类。

1)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

受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2)受理部门窗口受理:如有上述(二)提交材料事项的,企业应按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至窗口办理相

关事项,符合要求的,窗口当场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四)受理部门和时间:

1)受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系统外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建设部审批:接到通知后到建设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上海市审批: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自行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批准件及使用件。

本市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3 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 号

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 号)

二、企业自助变更

(一)企业自助变更范围

1、企业法人变更

2、企业负责人变更

3、注册资金变更、工商注册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变更

4、企业名称变更(部审批资质的企业除外)

5、其他信息变更(建立时间、开户银行、详细地址、主管部门)

(二)企业自助变更提交资料

无。

(三)企业自助变更申报程序

1、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企业类”专栏,进行网上填报,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2、系统自动受理。

三、需至窗口受理变更

(一)需至窗口受理变更的范围

1、技术负责人变更

2、经济性质变更

3、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4、企业名称变更(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二)需至窗口受理变更事项的提交资料

1、技术负责人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加盖公章);

(2)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学历复印件;

(6)技术负责人简历(含工作经历,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7)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8)技术负责人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济性质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加盖公章);

(2)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性质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需提交资质增项所需提交的材料;

(7)所有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8)企业资质申请表;

3、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1)增补资质证书的申请报告;(《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申请》表式);

(2)增加、更换证书的,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遗失补办证书的,提供全国性建设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4)报建设部办理的,提供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4、企业名称变更(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所有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三)需至窗口受理变更提交材料要求:

1、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出

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2、附件材料一律采用胶装装订,规格为 A4(210×297mm)型纸;

3、《申请表》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

4、本市办理的:《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建设部办理的:《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申请网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http://www.jsjtw.sh.gov.cn ),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并填写变更资料,填写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

《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

2、企业携带打印《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盖公章)及提交资料至窗口办理书面受理;

3、受理部门办理;

注:建设部办理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四、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

1、企业自助变更事项变更后自行打印电子证书使用件。

2、窗口受理事项请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及各区县窗口办理,地址和咨询电话见“

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五、办理时限:

变更信息:当场办理。

需重新制作证书:5 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办理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变更信息、领取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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