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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资质

一、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或丙级资质新设立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

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

5、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 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方案的批复 (建市函[2014]163 号 )

(二)提交书面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及非注册人员等),应

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

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至各本市受理点

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等原件与扫描件的信息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 、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填报,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3、受理。分系统自动受理及受理部门窗口受理两类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

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受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领取证书或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四)受理部门和时间:

1、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受理部门: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2、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受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系统外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上海市审批: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自行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批准件及使用件。

 

二、工程监理企业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升级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

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建办市函[2006]274 号)

6、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 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方案的批复 (建市函[2014]163 号 )

(二)提交书面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企业需携带相关原件及复印件,至申请事项受理部门提交: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网上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单位盖章);

2、监理委托合同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上述材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需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及非注册人员等),应

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

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至各本市受理点

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等原件与扫描件的信息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填报,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3、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应按系统提示,携带上述(二)相关材料至窗口办理相关事项,符合要求的,

窗口当场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领取证书或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注:1、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2、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在本市初审通过后,需按上述(一)

办理依据第 6 条相关文件规定,携带三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打印带条形码的《申请表》,并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企业盖章)及一份附件材料,至受理部门窗口提交并核对。

(四)受理部门和时间:

甲级或综合监理企业资质:

1)受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系统外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建设部审批:接到通知后到建设部领取企业资质证书。

上海市审批: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自行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批准件及使用件。

 

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延续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

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建办市函[2006]274 号)

6、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 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方案的批复 (建市函[2014]163 号 )

(二)提交书面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及非注册人员等),应

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

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至各本市受理点

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等原件与扫描件的信息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填报,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3、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受理并提

供受理凭证。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领取证书或领取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注:1、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2、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甲级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在本市初审通过后,需按上

述(一)办理依据第 6 条相关文件规定,携带三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打印带条形码的《申请

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企业盖章)及一份附件材料,至受理部门窗口提交并核对。

(四)受理部门和时间:

1、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受理部门: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2、甲级、乙级或综合监理企业资质:

1)受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系统外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建设部审批:接到通知后到建设部领取企业资质证书。

上海市审批: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自行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批准件及使用件。

 

四、工程监理专业资质增项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

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

5、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 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方案的批复 (建市函[2014]163 号 )

(二)提交书面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及非注册人员等),应

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

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至各本市受理点

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等原件与扫描件的信息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网上办事大厅,网上填报申请材料,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

3、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受理并提

供受理凭证。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领取证书或领取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四)受理部门和时间:

1、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受理部门: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2、甲级、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受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系统外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上海市审批: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自行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批准件及使用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重新核定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

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

5、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 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方案的批复 (建市函[2014]163 号 )

(二)提交书面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及非注册人员等),应

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

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至各本市受理点

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等原件与扫描件的信息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填报,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3、受理。分系统自动受理及受理部门窗口受理两类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

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受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领取证书或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四)受理部门和时间:

1、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受理部门: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2、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受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系统外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建设部审批:接到通知后到建设部领取企业资质证书。

上海市审批: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自行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批准件及使用件。

 

工程监理资质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

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建办市函[2006]274 号)

6、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 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方案的批复 (建市函[2014]163 号 )

二、企业自助变更

(一)企业自助变更范围

1、企业法人变更

2、企业负责人变更

3、注册资金变更、工商注册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变更

4、企业名称变更(部审批资质的企业除外)

5、其他信息变更(建立时间、开户银行、详细地址、主管部门、监理资质投资股东)

(二)企业自助变更提交材料

无。

(三)企业自助变更申报程序

1、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网上办事大厅“企业类”专栏,进行网上填报,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2、系统自动受理 。

三、需至窗口受理变更

(一)需至窗口受理变更的范围

1、技术负责人变更

2、经济性质变更

3、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 (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4、企业名称变更(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二)需至窗口受理变更事项的提交资料

1、技术负责人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加盖公章);

(2)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学历复印件;

(6)技术负责人简历(含工作经历,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7)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监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企业须提供);

(8)技术负责人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济性质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加盖公章);

(2)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性质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需提交资质增项所需提交的材料;

(7)所有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8)企业资质申请表;

3、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1)增补资质证书的申请报告;(《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申请》表式);

(2)增加、更换证书的,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遗失补办证书的,提供全国性建设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4)报建设部办理的,提供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4、企业名称变更(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所有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三)需至窗口受理变更提交材料要求:

1、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出

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2、附件材料一律采用胶装装订,规格为 A4(210×297mm)型纸;

3、《申请表》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

4、本市办理的:《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建设部办理的:《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申请网址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操作步骤见“操作

说明”)并填写变更资料,填写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

2、企业携带打印《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盖公章)及提交资料至窗口办理书面受理;

3、受理部门办理;

注:建设部办理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四、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

1、企业自助变更事项变更后自行打印电子证书使用件。

2、窗口受理事项请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及各区县窗口办理,地址和咨询电话见“

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五、办理时限:

变更信息:当场办理。

需重新制作证书:5 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办理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变更信息、领取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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