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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新申请项知承诺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注册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新申请、增项,以告

知承诺方式实施的行政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代          码:0362—3。

三、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

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

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四、办理机构

(一) 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浦东新区建设和交

通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批。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

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二) 审批内容和对象

  1. 审批内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的许可。
  2. 审批对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五、审批条件

建筑业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

绩等条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形式标准

申请人网上申报的,申请人持“一证通”企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

理委员会网上政务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系统自动比对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是否齐全有效,

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比对通过的,自动受理并公示公告。企业可当场在网上政务大厅,下

载并打印电子资质证书。

书面申报的,浦东建交委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

后,除确定不能适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的情况外,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

作相应的资质证书,依法送达申请人。

申请文书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八、 审批期限

申请人网上申报的,申请人持“一证通”企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

理委员会网上政务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系统自动比对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是否齐全有效,

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比对通过的,自动受理并公示公告。企业可当场在网上政务大厅,下

载并打印电子资质证书。

书面申报的,浦东建交委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

后,除确定不能适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的情况外,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

作相应的资质证书,依法送达申请人。

九、 审批证件

电子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5年4月17日《关于上海市建设工

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有关事项的复函》(建办市函[2015]329号),在上海启用电子资质

证书试点。

十、 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申报

或窗口接收  窗口接收部门:浦东新区建设市场管理站

受理点 1: 企业管理科 崮山路 766 号 105 室

58332857

受理点 2:综合 2 科  沪南公路 9999 号 306 室

68001301

(二)接收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1:00,周一至周四 下午 13:30至16:30

十二、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浦东新区建设市场管理站

(二)电话咨询

021-58332857         021-68001301

(三)网上咨询

上海市城建热线服务中心     http://www.sh12319.gov.cn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浦东新区建设市场管理站

通讯地址:崮山路766号105室     邮政编码:200135

十三、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监察部门          联系电话:28282863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 2001 号 5 号楼                          邮政编码:200135

(二)电话投诉

(021)12319

(三)网上投诉

上海市城建热线服务中心:http://www.sh12319.gov.cn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监察部门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 2001 号 5 号楼

邮政编码:200135

十四、办理方式

首次申请

申请人持“一证通”企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上政务大厅,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关信息。

(一)审查方式

申请人网上申报的:系统按照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系统自动受理并在网

上直接公告。

申请人书面申报的:对于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

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对于在补正期限内仍不符合要求

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提交材料

申请人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时,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下列文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 1 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14、《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首次申请)告知承诺书

(三)材料要求

1、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附件材料由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通过的,录入数据库。

3、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申报资质的单位名称一致;

4、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必须与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5、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和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6、《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需在网上填报。

增项

申请人持“一证通”企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上政

务大厅,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关信息。

(一)审查方式

申请人网上申报的:系统按照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系统自动受理并公示公告。

申请人书面申报的:对于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对于在补正期限内仍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提交材料

申请人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时,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下列文

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财务报告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 3 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13、《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增项)告知承诺书

(三)    材料要求

1、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附件材料由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

件进行核对。核对通过的,录入数据库。

3、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申报资质的单位名称一致;

4、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必须与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5、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和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翻译

公司公章);

6、《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需在网上填报。

十五、监督检查

浦东建交委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 2 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

符合条件的,浦东建交委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发现被审批人存在欺骗手段的,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浦东

建交委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并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决定公开

  1.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有关审查结果可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www.ciac.sh.cn查询。

十七、发证

申请人网上申报的:申请人在系统比对通过,自动受理并公示公告后,可当场在网上

政务大厅,下载并打印电子资质证书。

书面申报的:浦东建交委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

后,除确定不能适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的情况外,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

作相应的资质证书,依法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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