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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22 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 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
7、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 号)
8、《外资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部第 113 号)
9、《外资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 121 号)
10、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 号)
1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 号)
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 号)
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 号)
1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 号)
15、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建市资函[2016]116 号)
1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
17、企业资质新标准考核指标说明及附录(2016.4.26 更新)(链接到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重点关注第一条)
18、施工新标准换证常见问题解答(2016.4.28 版)(链接到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重点关注第一条)
二、提交书面材料:
无
备注: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
三、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
人员及技术工人等),应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
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
申报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外省市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等扫描件与原件核对。
(其中技术工人也可在企业申报页面中直接填写,无需原件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企业相关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申报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厂
房产权证明等材料需要上传扫描件至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并提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进行
原件核对。(如牵涉到技术工人为外地分公司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外地分公司社保缴纳凭证及外地分公司
营业执照扫描件,无需至窗口核对原件)。
3、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填报,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4、受理
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受
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5、审核、公示
6、审批、公告
7、领取证书或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办理结果:
建设部审批:接到通知后到建设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上海市审批: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自行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换证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22 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 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
7、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 号)
8、《外资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部第 113 号)
9、《外资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 121 号)
10、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 号)
1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 号)
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 号)
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 号)
1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 号)
15、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建市资函[2016]116 号)
1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
17、企业资质新标准考核指标说明及附录(2016.4.26 更新)(链接到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重点关注第一条)
18、施工新标准换证常见问题解答(2016.4.28 版)(链接到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重点关注第一条)
二、提交书面材料:
无
三、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
人员及技术工人等),应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
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
申报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外省市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等扫描件与原件核对。
(其中技术工人也可在企业申报页面中直接填写,无需原件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企业相关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申报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厂
房产权证明等材料需要上传扫描件至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并提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进行
原件核对。(如牵涉到技术工人为外地分公司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外地分公司社保缴纳凭证及外地分公司
营业执照扫描件,无需至窗口核对原件)。
3 、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填报,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4、受理。
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受
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5、审核、公示
6、审批、公告
7、领取证书或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办理结果:
建设部审批:接到通知后到建设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上 海 市 审 批 : 上 海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网 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自行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22 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 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
7、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 号)
8、《外资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部第 113 号)
9、《外资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 121 号)
10、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 号)
1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 号)
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 号)
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 号)
1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 号)
15、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建市资函[2016]116 号)
1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
17、企业资质新标准考核指标说明及附录(2016.4.26 更新)(链接到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重点关注第一条)
18、施工新标准换证常见问题解答(2016.4.28 版)(链接到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重点关注第一条)
二、提交书面材料:
无
三、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
人员及技术工人等),应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
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
申报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外省市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等扫描件与原件核对。
(其中技术工人也可在企业申报页面中直接填写,无需原件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企业相关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申报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厂
房产权证明等材料需要上传扫描件至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并提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进行
原件核对。(如牵涉到技术工人为外地分公司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外地分公司社保缴纳凭证及外地分公司
营业执照扫描件,无需至窗口核对原件)。
3、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填报,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4、受理。
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受
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5、审核、公示
6、审批、公告
7、领取证书或领取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办理结果:
建设部审批:接到通知后到建设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上海市审批: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自行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22 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 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
7、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 号)
8、《外资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部第 113 号)
9、《外资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 121 号)
10、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 号)
1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 号)
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 号)
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 号)
1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 号)
15、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建市资函[2016]116 号)
1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
17、企业资质新标准考核指标说明及附录(2016.4.26 更新)(链接到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重点关注第一条)
18、施工新标准换证常见问题解答(2016.4.28 版)(链接到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重点关注第一条)
二、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网上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单位盖章);
2.附件材料:
1)业绩工程中标通知书;
2)工程合同(合同协议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3)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
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
性证明文件;
4)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
纸复印件
5)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三、材料要求:
(一)基本要求
1、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附件材料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部
门应在附件材料首页加盖“与原件一致”的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章;
3、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必须与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4、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需附准确的中文译本;
5、《申请表》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申请表》;
6、本市审批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如申请事项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方面专业,须准备《建
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链接)
(二)附件材料装订要求
1、附件材料应按上述申报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
2、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出
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3、附件材料一律采用胶装装订,规格为 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每个代表工程业绩材料一并装订,每类别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
四、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
人员及技术工人等),应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
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
申报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外省市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等扫描件与原件核对。
(其中技术工人也可在企业申报页面中直接填写,无需原件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企业相关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申报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厂
房产权证明等材料需要上传扫描件至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并提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进行
原件核对。(如牵涉到技术工人为外地分公司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外地分公司社保缴纳凭证及外地分公司
营业执照扫描件,无需至窗口核对原件)。
3、受理。
企业网上提交申请表并打印,后附要求提交材料,前往窗口进行受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领取证书或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建设部审批:接到通知后到建设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上海市审批: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自行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22 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 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
7、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 号)
8、《外资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部第 113 号)
9、《外资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 121 号)
10、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 号)
1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 号)
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 号)
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 号)
1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 号)
15、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建市资函[2016]116 号)
1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
17、企业资质新标准考核指标说明及附录(2016.4.26 更新)(链接到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重点关注第一条)
18、施工新标准换证常见问题解答(2016.4.28 版)(链接到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重点关注第一条)
二、提交书面材料:
无
三、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
人员及技术工人等),应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
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
申报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外省市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等扫描件与原件核对。
(其中技术工人也可在企业申报页面中直接填写,无需原件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企业相关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申报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厂
房产权证明等材料需要上传扫描件至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并提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进行
原件核对。(如牵涉到技术工人为外地分公司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外地分公司社保缴纳凭证及外地分公司
营业执照扫描件,无需至窗口核对原件)。
3、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填报,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4、受理。
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受
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5、审核、公示
6、审批、公告
7、领取证书或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办理结果:
建设部审批:接到通知后到建设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上海市审批: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自行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本市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22 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 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7、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 号)
8、《外资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部第 113 号)
9、《外资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 121 号)
10、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 号)
1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 号)
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 号)
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 号)
1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 号)
15、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建市资函[2016]116 号)
1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
17、企业资质新标准考核指标说明及附录(2016.4.26 更新)(链接到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重点关注第一条)
18、施工新标准换证常见问题解答(2016.4.28 版)(链接到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重点关注第一条)
二、企业自助变更
(一)企业自助变更范围
1、企业法人变更
2、企业负责人变更
3、注册资金变更、工商注册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变更
4、企业名称变更(部审批资质的企业除外)
5、其他信息变更(建立时间、开户银行、详细地址、主管部门)
(二)企业自助变更提交资料
无。
(三)企业自助变更申报程序
1、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企业类”专栏,进行网上填报,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2、系统自动受理。
三、需至窗口受理变更
(一)需至窗口受理变更的范围
1、技术负责人变更
2、经济性质变更
3、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 (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4、企业名称变更(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二)需至窗口受理变更事项的提交资料
1、技术负责人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加盖公章);
(2)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学历复印件;
(6)技术负责人简历(含工作经历,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7)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8)技术负责人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济性质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加盖公章);
(2)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性质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需提交资质增项所需提交的材料;
(7)所有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8)企业资质申请表;
3、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1)增补资质证书的申请报告;(《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申请》表式);
(2)增加、更换证书的,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遗失补办证书的,提供全国性建设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4)报建设部办理的,提供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4、企业名称变更(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所有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三)需至窗口受理变更提交材料要求:
1、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出
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2、附件材料一律采用胶装装订,规格为 A4(210×297mm)型纸;
3、《申请表》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
4、本市办理的:《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建设部办理的:《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申请网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并填写变更资料,填写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
《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
2、企业携带打印《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盖公章)及提交资料至窗口办理书面受理;
3、受理部门办理;
注:建设部办理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四、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
1、企业自助变更事项变更后自行打印电子证书使用件。
2、窗口受理事项请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及各区县窗口办理,地址和咨询电话见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五、办理时限:
变更信息:当场办理。
需重新制作证书:5 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办理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变更信息、领取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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