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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首次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捡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2、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6)第 032 号)

二、提交书面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等),应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完成个人职称证书扫描件与原件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企业相关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申报的合法的财务报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发票等材料需要上传扫描件至“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电子化材料维护,并提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进行原件核对。

3、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填报,退休人员上传退休证明原件扫描件,计量认证证书上传原件扫描件,无需原件核对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4、受理

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受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5、审核、公示

6、审批、公告

7、领取证书或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五、办理结果:

上海市审批: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 网上办事大厅,自行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批准件及使用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增项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捡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2、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6)第 032 号)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捡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2、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6)第 032 号)

二、提交书面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等),应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完成个人职称证书扫描件与原件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企业相关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申报的合法的财务报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发票等材料需要上传扫描件至“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电子化材料维护,并提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进行原件核对。

3、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填报,退休人员上传退休证明原件扫描件,计量认证证书上传原件扫描件,无需原件核对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4、受理

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受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5、审核、公示

6、审批、公告

7、领取证书或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五、办理结果:

上海市审批: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 网上办事大厅,自行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批准件及使用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捡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2、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6)第 032 号)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捡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2、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6)第 032 号)

二、提交书面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等),应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完成个人职称证书扫描件与原件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企业相关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申报的合法的财务报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发票等材料需要上传扫描件至“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电子化材料维护,并提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进行原件核对。

3、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填报,退休人员上传退休证明原件扫描件,计量认证证书上传原件扫描件,无需原件核对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4、受理

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受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5、审核、公示

6、审批、公告

7、领取证书或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五、办理结果:

上海市审批: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 ) 网上办事大厅,自行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批准件及使用件。

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一 、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捡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2、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6)第 032 号)

二、企业自助变更

(一)企业自助变更范围

1、企业法人变更

2、企业负责人变更

3、注册资金变更、工商注册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变更

4、企业名称变更

5、其他信息变更(建立时间、开户银行、详细地址、主管部门)

(二)企业自助变更提交材料

无。

(三)企业自助变更申报程序

1、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SHJJW.GOV.CN 或http://www.JSJTW.SH.GOV.CN)网上办事大厅“企业类”专栏,进行网上填报,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2、系统自动受理 。

三、需至窗口受理变更

(一)需至窗口受理变更的范围

经济性质变更

(二)需至窗口受理变更事项的提交资料

经济性质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加盖公章);

(2)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性质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需提交资质增项所需提交的材料;

(7)所有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需至窗口受理变更提交材料要求:

1、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2、附件材料一律采用胶装装订,规格为 A4(210×297mm)型纸;

3、《申请表》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申请网址 http://www.SHJJW.GOV.CN 或 http://www.JSJTW.SH.GOV.CN,操作步骤见“操作

说明”)并填写变更资料,填写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

2、企业携带打印《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盖公章)及提交资料至窗口办理书面受理;

3、受理部门办理;

四、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

1、企业自助变更事项变更后自行打印电子证书使用件。

2、窗口受理事项请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及各区县窗口办理,地址和咨询电话见“

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7:00(16:30 停止取号)

周五上午 9:00—11:30(11:15 停止取号)、下午 13:30—15:30(15:00 停止取号)。

五、办理时限:

变更信息:当场办理。

需重新制作证书:5 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变更信息、领取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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