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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2017年版)》
序号 类别 行业 特别管理措施 效力层级 措施来源 措施描述
一、外资投资设立金融机构管理(市场准入限制)
(一) 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银行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国家部委 《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 第十一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第十二条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的应为金融机构 国家部委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 第八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
银行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外资股东应为境外银行 国家部委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 第八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十五条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八)所在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的境外发起人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国家部委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外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消费金融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国家部委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第五十九条 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货币经纪公司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国家部委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第五十条  申请在境内独资或者与境内出资人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外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7.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国务院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7号)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 8.投资信托公司的出资人应为境外金融机构 国家部委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 第六条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银行类金融机构 9.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国务院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国办发〔2017〕51号) 第二十六条  45.(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基金公司 10.中外合资证券基金公司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 国家部委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2年第84号) 第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一) 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期货公司 11.中外合资期货公司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 国家部委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4年第110号) 第九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12.保险公司的股东应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 国家部委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4第4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 13.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申请人应为在世贸组织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 全国人大                         国务院                          国家部委 《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4号);《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应为在世贸组织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2)申请人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3)申请人的资产规模须超过2亿美元。其他参照中资。
(二) 股东资产规模要求 银行 14.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应符合一定的资产要求 国家部委 《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唯一或者控股股东需满足如下条件:(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三)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银监会的规定。
银行 15.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等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一定的资产要求 国家部委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3年第6号) 第七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信托公司 16.境外投资者设立信托公司应符合一定的资产要求 国家部委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时要求,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金融租赁公司 17.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国务院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国办发〔2017〕51号) 第二十六条   46.(4)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财务公司 18.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符合一定的资产要求 国家部委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三)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保险公司 19.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满足一定的总资产要求 国务院
国家部委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令2013年第636号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4第4号)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元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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