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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集团公司

成立外资企业集团的基本条件

  1. 母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人民币)以上。
  2. 母公司是外资公司。

3.母公司拥有三家以上的子公司。
4.母公司跟子公司注册资金加起来最少5000万(人民币)以上。
5.母公司对子公司控股(即在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母公司占的股份要超过50%)。

a)国有企业为主体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
b)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c)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d)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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